社区矫正非儿戏 在矫人员被收监
--晋宁县成功收监执行昆明市首例撤销缓刑裁定案件
晋宁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通力合作,于2014年1月6日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余某送达云南省安宁监狱收监执行,这是自“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收监执行的撤销缓刑裁定案件。
社区矫正人员余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余某入矫后,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期作思想和个人动向汇报,外出不请假,晋城司法所多次和其进行重点谈话仍不见改观,县司法局先后对其下达了三次书面警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县司法局于2013年11月4日向晋宁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余某撤销缓刑建议。2013年12月24日,晋宁县人民法院对撤销余某缓刑的建议作出以下裁定:一是撤销晋宁县人民法院(2011)晋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余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是对罪犯余某收监执行原判(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
月)。
晋宁县司法局收到裁定书后,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到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2014年1月6日晋宁县公安局晋城派出所对余某执行收监裁定,并将其押送至云南省安宁监狱收监执行,县检察院对全程进行监督。
这起收监执行案例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法、检、公、司、监狱等部门联和协作的成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积累了经验,同时向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矫正教育管理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