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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司机醉酒驾车酿惨剧 法官“调解延伸”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8:20作者:晋宁县法院来源:
    近日,晋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摩托车司机王某在事故中死亡,货车司机罗某某则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两司机一个失去宝贵生命、一个被判刑,这全因“酒”惹祸,醉酒驾车酿成惨剧。
    2013年6月19日,罗某某送货后驾驶公司车辆云APXXXX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该车登记车主为黄某某)回家做客,并醉酒后驾车返回公司,21时许罗某某驾车由晋宁县双河彝族乡下庄河村驶往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途经宝夕公路与大麦地村交叉路口时,与王某醉酒后驾驶的云ASXXXX号“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经送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对罗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晋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 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死者王某家属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罗某某、车主黄某某及保险公司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县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后,死者家属获悉罗某某已将房屋变卖,便担心其转移财产不履行赔偿义务,遂将八旬父母送至罗某某家,并声称:“如罗某某不履行赔偿义务,便由他负责二位老人今后的生活起居。”这影响了罗某某及其家庭的正常生产生活,并在村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罗某某焦急万分,无奈之下找到法官,希望法院能帮其妥善解决此事。法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死者家属及雇主黄某某前来协商,经过九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当事各方达成谅解协议,罗某某及车主黄某某在当天按照协议约定付清相关赔偿款,死者家属也将二老接回自己家中,三方当事人最终互相谅解、握手言和。
    两司机醉酒驾车酿出惨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我院本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宗旨,及时、全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让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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