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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 依法矫正
发布时间:2014-04-21 16:33:27作者:晋宁县司法局来源:
    近日,晋宁县司法局联合晋宁县人民法院、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晋宁县公安局将一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贾某送至云南省安宁监狱收监执行。
    贾某,男,1986年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8月21日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
    2013年9月13日,贾某到晋宁县司法局晋城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贾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不接听司法所电话,无任何电话汇报记录,仅于2013年10月26日到司法所递交过一次思想汇报。贾某系外地人,与妻子离婚,无固定居所,其下落无法查找,晋城司法所向当地派出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其去向,2013年12月12日派出所回复查找无果,至此,贾某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晋宁县司法局向晋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贾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晋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贾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贾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随后,晋宁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通过网上布控将其抓获并送至安宁监狱服刑,执法过程由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纵观本案,工作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经历了审查和收集证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依法抓捕、送监执行等阶段,提请收监渠道不畅、周期漫长,收监执行工作困难重重。案件的圆满完成,是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协作、认真履职的结果,既体现了晋宁县司法局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原则,又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高难度、多部门、全社会参与性的工作特征,案件的结果更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我县进一步完善收监执行和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今后,晋宁县司法局将把此案例作为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习增强其悔罪服法意识,警示其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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