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晋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该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同时由乙公司为此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向乙公司提供反担保。现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公司已向银行承担了还款责任,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乙公司向晋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丙反担保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依法变卖、拍卖该套房屋并优先受偿。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新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新民诉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所以诉讼周期长。新民诉法实施后,就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相比只能通过诉讼来确定主债权然后再申请执行的旧模式,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且适用特别程序,极大缩短审理时间,切实保护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和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