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在第二十七个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晋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庭审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并于“禁毒日”在晋宁法院新浪微博平台上公开案件庭审过程。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在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路边见几棵花好看,遂采集了两颗花的果实带回家。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晋宁县晋城镇所租土地上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2014年4月1日民警在巡查时发现晋城镇一大棚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前交待其撒种种植时以为是菜种,直到该植物开花结果才知道种植的是罂粟,继续保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该疑似毒品原植物果实作佐料。经民警现场清点,该大棚内共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共计2784株。经抽样鉴定,该可疑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让其开花结果,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讯问时主动交代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动机单纯,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晋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罂粟是制造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植物,国家对罂粟种植实行严格管制,只批准在限定区域内种植罂粟用于医疗,非法种植的将依法进行处置。对种植500株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晋宁县人民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首次运用微博平台公开这起涉毒案件的庭审过程,为广大群众再次敲响了警钟,为遏制非法种植原植物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严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