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案例三
近日,晋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晋宁县锦辰驾校学员教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该案是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年开展“阳光司法”活动的第三个案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旁听席内坐满了驾校教练及学员共50余人,七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坐在旁听席中对法官庭审情况进行评判打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其妻的一辆云FXF***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由晋宁县昆阳镇汉营新村前往挨山村,当所驾车辆行驶至晋宁县昆阳镇兴安路晋宁县第一中学工地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白某某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经晋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未及时报警,也未保护现场而是弃车逃离,该情形为肇事逃逸,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可视为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庭审结束后,案件主审法官向旁听的驾校学员介绍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并讲解了《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警示在场的每一位司机以及即将成为司机的学员珍惜家庭,依法行车。晋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一方面让法官走出法院,走近群众,倾听民声,另一方面让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真正做到了“脚底沾泥、广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