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矣某某等12人所犯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最终以矣某某等12人犯寻衅滋事罪,作出其中1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该案的办理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运用,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该案还得从不久前说起,犯罪嫌疑人矣某某等12人在本村做客喝酒过程中,一时兴起相约到本村兰花基地讨要兰花,在兰花基地负责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抬走数盆兰花,价值8000余元。承办人经审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平时是熟人,关系尚可,酒后发生强拿兰花属一时冲动,且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罪行悔恨不己。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已把兰花赔还受害人,当事双方均有和解意愿,受害单位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嫌疑人的责任。同时,嫌疑人所在村组负责人也到县检察院反映,由于嫌疑人所在村子较小,12名嫌疑人被拘留后,时逢农忙时节,村中几乎没有壮力从事农业生产,影响了村子的社会秩序稳定,请求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从轻处理,并保证涉案当事人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的办理。
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和综合评判分析,立足检察职能,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及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出发,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逮捕必要性”作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反复论证,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矣某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各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认定对矣某某等10名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