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人民法院为确保院长、副院长、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缓解审判、执行力量的不足,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及庭长直接办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院领导直接办案工作。
一是院领导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及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一线法官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及时纠正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的不当做法。
二是明确规定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应参加合议庭或担任独任法官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三是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享有平等权利。院长、副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并最后发表个人意见,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列席审委会会议。
四是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发挥“传、帮、带”作用。院长、副院长、庭长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指导、引导、示范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培训年轻法官,切实提高年轻法官驾驭庭审、调解矛盾纠纷及写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促进法院审判执行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是将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院长、副院长、庭长直接办理案件情况将作为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部门绩效考核,并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