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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人民检察院促成一起民事执行案件和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4-12-15 10:35:03作者: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来源:

    近日,晋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某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检察监督,并在执行过程中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原告)与张某某(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罗某某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的相关款项。经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县法院执行法官调解,罗某某同意对该判决执行款项作出一定让步,被执行人张某某公司也申请检察院对该案执行程序进行检察监督,同意接受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对执行款项的执行和解条件,愿意支付该笔执行款。
    晋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双方有执行和解的较大诚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按照民诉法及高检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县检察院及时向县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县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待双方调解协商后根据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通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场一次性履行完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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