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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法院四项措施贯彻落实刑事在押被告人不穿囚服出庭受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18 19:48:21作者:晋宁县法院来源:晋宁长安网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不再人为地给被告人或上诉人以符号、标注,贴有罪的标签,保障被告人权益,实现司法的人性化,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官不合理预判,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晋宁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这一新制度。
    一是及时与看守所等监管机构协调。法院到监管机构提押刑事被告人时,由监管机关通知被提押人更换正装或便装,或让其携带正装或便装出庭时穿着。
    二是完善途中押解期间工作防止脱逃。在押解途中容易出现被告人逃脱的情况,一旦脱逃会出现难以辨认被告人的局面。因此为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要加强警力,法警须做足功课,事先掌握案件基本状况、洞悉被告人心理情绪变化等,做出提前防范,降低被告人趁机出逃的可能性。
    三是加强法庭庭审期间安全防范工作。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的被告人预备临时更换的便装,确保其不穿囚服出庭受审。此外,要保障在警力充足、警戒器具完备的条件下开庭,增强法警工作责任心,确保审判工作有序进行。严格遵守警械使用规定。若在庭审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如家属哄闹法庭、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并出现极端行为等情形时,要积极配合审判长采取必要措施,规范执法程序,保证人员安全及案件庭审顺利进行。
    四是规范庭前庭后羁押看守工作。要积极遵守并落实《羁押室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被告人在羁押室期间的看管及还押工作,尤其是在被告人没有明显的标志(不用穿囚服等)的情况下,较容易造成错押等执法错误从而引发纠纷甚至其他事件,更要规范羁押工作流程,认真核实被告人身份,实施分别羁押、严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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