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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 女同事取笑工友相貌险丢性命
发布时间:2015-05-08 21:51:13作者:晋宁县人民法院来源:晋宁长安网

    近日,晋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案件被告人系一女子,其因将两位女同事砍成轻伤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是何缘由令昔日同事残忍挥刀砍杀、犯下如此罪行?
    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均系云南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三人同住在公司一职工宿舍。一天,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一同谈论被告人洪某某长相显老,取笑其长相及行为,被告人洪某某心生怨恨,遂购买了菜刀准备将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杀死。
    2014年11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趁同宿舍居住的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二人熟睡之机,持事先准备的菜刀,向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头部、脖子等处砍杀并追杀,造成该二人头部、手部等全身多处受伤。被告人洪某某于次日凌晨1时被接报警赶到的民警现场抓获。
    被害人非某某当天被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9日出院,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8000元。被害人汪某某当天也被送往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9日出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鉴定,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
    晋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因琐事而对被害人产生怨恨,并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二被害人砍伤并达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某某预谋杀人,且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菜刀,并乘二被害人熟睡之机持刀向二被害人全身多处砍杀且追砍,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以严惩。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此外,被告人洪某某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害人非某某、汪某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92081.2元。
    因为几句同事间本不该有的不当言语,几声同胞间本不该有的嘲笑,被告人异常冲动拿起菜刀砍向同事,如今等待她的是九年之久的监狱改造,以及19万余元的赔偿款。这场杀害不单单给二被害人留下了身体上难以祛除的伤痛,更让那天、那时的情景永远历历在目,这种伤害伴随一生。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在此事件中没有赢家,她们均是受害者。也许值得庆幸得是她们其间没有人因此失去最宝贵的生命,但祸从口出这教训于世人已经足够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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