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受害方、肇事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由于三方当事人都有各自不同的立场及考量,法官如不能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就可能无法完整掌握案情,不利于案件的判决及调解。晋宁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积极运用心理学知识把握当事人心理,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一是从受害方的心理出发,因事故中造成自己及亲属受伤或是终身残疾甚至死亡,平静的生活被打碎,受害方的痛苦可想而知,原告自然希望能获得较高的赔偿,以图适当弥补身体的伤害及心中之悲痛。法官在与之沟通时,应注意尊重逝者、同情家属、安抚情绪,并为受害方分析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让受害方清楚的知道自己依法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二是从肇事驾驶员心理出发,事故发生是自己或他人的疏忽大意等过失造成,自己并非故意为之,也不希望发生车毁人亡的结果,但既然事故发生就需要勇于承担后果。肇事方大部分都希望自己的保险公司能够负起相关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尽快了结案件,对此法官应引导肇事方换位思考,说服肇事方应如实陈述、配合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各类投保材料顺利获得理赔,对不足部分也应积极赔偿。
三是从保险公司的立场出发,保险公司有相关的保险条款约束,同时保险公司均有盈利性质,保险公司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希望将赔偿金额降到最低,以利于其公司的盈利。针对保险公司这方心理,法官应不偏不倚理清事实,并明确保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费用,不能抱着保险公司有钱,将保险公司当成冤大头等的思想,这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来到法院很多都抱着各种负面情绪,心理也较为复杂,法官应当理解、包容、尽量循序疏导,运用法律为群众排忧解难,情、理、法结合办理案件,用切实有效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晋宁法院 邓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