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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意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发布时间:2016-12-16 15:45:08作者:晋宁县委政法委转载来源:晋宁长安网

    12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同时,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真实、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意见》提出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行政收费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做到应诉有节、出庭出声,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方面,《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方案报被诉行政机关。


  按照《意见》,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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