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识毒、知毒、防毒、拒毒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团区委组织全区各机关单位团干部以及昆阳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的部分团干部、共青团员、青年共计110余人到晋宁法院旁听张某贩卖毒品、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判,为团员青年、团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6月17日上午10时30分,晋宁法院审判大法庭,随着审判长一声法槌敲响,案件正式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案件在合议庭合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吸毒人员苏某某与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联系进行毒品买卖,苏某某通过手机转帐支付给张某毒资2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将6颗“小马”交付给苏某某,苏某某在张某家烧了一颗“小马”正准备吸食时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苏某某身上查获其向被告人张某购买的“小马”5颗,从张某住所查获“小马”九袋。经称量、鉴定,已贩卖给苏某某的5颗“小马”净重0.47克,从张某住所查获的“小马”净重8.92克,上述毒品“小马”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9月14日20时35分,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昆阳磷都路与永乐大街交叉口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晋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2.98mg/100ml(乙醇/血液),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据了解,张某于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于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本案中系毒品再犯、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
庭审后,案件承办法官杨树勋以案说法,为青年团干部及团员青年上了一堂普法警示教育课。他结合本案介绍了毒品犯罪、危险驾驶的定罪量刑情况以及危害,并以被告人张某的案例,告诫广大青少年要珍惜工作和自由、远离毒品、规范行车、遵纪守法。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听了这个案例很受教育,以前认为毒品犯罪离自己很远,现在才知道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作为青年,我们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