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到站要求停车,被拒绝后竟殴打公交司机,该女子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晋宁法院一审对此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大河村口上了王某某驾驶的公交车,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要求驾驶员王某某在其指定的地点下车,因被告人马某某要求的地点非公交车停靠站,王某某拒绝后两人发生持续争吵,在车辆即将行驶至中和花园停靠站时,被告人马某某用手殴打了驾驶员王某某的头部,致王某某戴着的墨镜掉于地上,后王某某停车和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被人劝说下车,被告人马某某下车后绕至驾驶室车窗外对王某某吐口水、把桶装洗洁精扔进车内砸打王某某,之后王某某报警。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乘客因私人矛盾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双方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类似情况下,与司机产生冲突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犯故意杀人罪。就本案而言,本案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近几年,乘客因纠纷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导致事故甚至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交通安全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在公交车上不小心坐过站、未到站、上错车或因车费起争执,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司机驾驶,否则,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后果,同时,自己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