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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疫情双重压力 执行和解“解压”暖心
发布时间:2020-05-12 13:27:35作者:晋宁区委政法委来源:晋宁长安网

一场车祸让受害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彻底改变了受害人家属的生活。而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陷入了困境。看执行员如何化解这难题?

2018年9月13日,何某驾驶轻型货车载受害人王某、黄某(超载)沿昆磨高速公路玉溪往昆明方向行驶,11时12分许,被告何某所驾车辆与国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黄某受轻伤一级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王某无责任。事发时,何某系玉溪某自动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受该公司指派驾车运输该公司的货物(自动门)送往昆明。

2019年4月2日,受害人王某的家属将驾驶员何某、保险公司及玉溪某公司告上法庭,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由玉溪某自动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受害人王某的家属743293.47元。2020年2月4日,王某的家属依据云南省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晋宁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李雅琴接到案件,遂与被执行人玉溪某公司联系,该公司表示因公司刚搬迁新址,部分厂房仍在建盖中,且受疫情影响公司暂未复工,公司收益锐减,暂无能力一次性支付74万余元赔偿款及利息。随后,执行员赶赴玉溪某公司,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该公司大多厂房确在施工状态,且受疫情影响公司未完全复工。执行员详细查阅了被执行人玉溪某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后,基本能够确定被执行人具备一定履行能力。为了尽快推进案件执行,一方面解决申请人困难,另一方面考虑到受疫情影响未能完全复工复产的被执行人同样面临困难,执行员又组织申请人亲自去到被执行人的厂区,让申请人能够直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现状,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付款等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协商后,考虑到申请人面临的困难,被执行人玉溪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某承诺:自愿提供聂某个人名下车位1个(市值16万元左右)处置后用于清偿公司所欠赔偿款,其余款项公司分期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晋宁法院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战“疫”、执行两不误,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确保涉民生案件得以快速高效执行,同时还努力保障、支持涉诉企业复工复产,善意执行助力当事人渡过疫情“寒冬”,缓解各方面临压力让“春回大地”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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