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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法院审管办出实招抓审判,防止干预司法活动
发布时间:2020-05-12 13:34:54作者:晋宁区委政法委来源:晋宁长安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近日,晋宁法院审管办按照省高院通知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及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出实招狠抓审判管理,防止干预司法审判的情况发生。

一、严格落实各项职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自“三个规定”施行以来,积极探索审务督查、审判监督两结合,形成“1+1>2”的工作模式。审管办具体负责收集、整理违反“三个规定”的线索,派驻纪检组负责审查处理并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同时,派驻纪检组定期开展审务督查,将执行“三个规定”列入督查内容;审管办则将“三个规定”纳入到员额法官的审判绩效考核当中,作为考核依据。

(二)结合开展的“全市法院开展的队伍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中层领导特别是员额法官领导认真查找是否在履行领导、监督职责过程中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打探案情、说情、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等过问案件的情形,逐一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如有相关情况则迅速加以整改,并让全院干警和全社会予以监督。

二、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司法工作在阳光运行

1、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关制度。召开审判委员会和入额法官专业会,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制定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印制并下发《人民法院干警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要求每月18日由部门领导签字汇总后报审管办,做到有据可查、全程留痕,对过问、干扰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进行梳理、统计,作为干部使用、任命以及年终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2、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阳光司法。目前,晋宁法院已在法院内网、云南法院办案信息中的醒目位置设置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举报平台及举报栏,下一步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举报平台和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举报平台。通过便民、利民公开庭审活动等各项司法公开措施的落实,使每件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都了解法院办案的程序、规则、依据,打破只要靠关系、依人情方能逃避法律制裁的偏见,真正形成只要触犯法律必将追究法律责任的共识。

三、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邀请部分区委领导干部及各局委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宣讲“三个规定”精神,取得他们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加大“三个规定”的宣传力度,通过法院官方网站、“三微一体”平台和法院头条客户端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在法院审判大厅以及院内显著位置张贴“三个规定”全文,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晋宁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监督,促进“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司法人员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审管、监察双管联合,守住规定红线

一方面,审管办联合派驻纪检组从法院内部、干警自身监督,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特别是一线办案法官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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