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好滇池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坚决贯彻落实滇池“十年禁渔”制度的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晋宁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晋宁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邀请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40余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周某、吴某携带电瓶、网兜等捕捞工具在滇池水域内电鱼,非法捕捞到渔获达10余条,价值百余元。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精准把控庭审节奏,主持引导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高效流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周某、吴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判。依据法律规定,对张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对周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对吴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判处三名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共2000元。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并当即交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
法检“两长”共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法检两院以司法合力惩治危害滇池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行为的决心。晋宁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滇池“十年禁渔”制度,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充分释放司法刚性威力,积极为晋宁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