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区人民法院法官薛彦林成功调处了一起有些“诡异”的案件:晋宁的李女士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收到某银行推送的一条交易提醒信息,卡里3万余元“不翼而飞”。收到消息提醒并经过一番查询后,李女士懵了,短信是真的,卡里钱少了3万余元也是真的,然而......李女士确实没有做过任何转账操作。
李女士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得知当天下午有一笔3万余元的行外转出业务,已到账。李女士告知客服该笔转账并非其本人进行的操作,并挂失账户。当晚,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到银行打印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3万余元,但银行拒绝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银行诉至晋宁区人民法院。
银 行 该 不 该 赔?
原告李女士认为,把钱存到银行,图的就是个安全、安心,卡上的钱莫名其妙没了,银行有监管不力之责,银行必须负责任。
银行却认为不应该由他们就承担李女士的损失,应由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分子承担。
薛彦林通过对案情认真研究认为,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更有能力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保障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同时这也是银行的基本义务。本案中,李女士的银行存款在没有其本人任何操作或者授权操作的情况下“不翼而飞”,银行对存款人账户内的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不能举证证明存款人存在过错,应当对存款人账户被盗刷所损失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向存款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根据以上思路,薛彦林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过释法说理,银行认可了薛彦林的观点,同意向李女士支付被盗刷的3万余元,之后再由银行向犯罪分子索赔。最终,这起纠纷化解于诉前,李女士挽回了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银行卡被盗刷该怎么办?
1.立即到附近银行取现并打印凭证。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进行取钱、消费等操作,固定电子证据,证明持卡人未与银行卡分离,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消费。
2.及时冻结或挂失卡内账号。发现卡内异动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告知客服该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止付或申请冻结。若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立即电话联系控制款项划出。
3.迅速报案。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警回执。详述被盗刷情况,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妥善保管报警回执作为否认交易的证明材料。
提醒:不是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自己的财产首先要自己保管好!每位持卡人对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银行不为此买单!
法 条 学 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