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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打好公益保护“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3-09-19 10:07:39作者:晋宁县政法委来源:晋宁长安网

9月15日,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听证会。区林草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规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促进司法公开,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云平台志愿者、律师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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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下旬,李某某为栽种其他作物,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用挖机对其林权证下的林地进行平整改造。改造过程中,共毁坏林木黑荆树1273棵,折合立木材积(蓄积)38.8455m³,材积11.914m³。同时,造成20.163亩林地表土层被破坏,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检察履职

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后,主动与区林草局沟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规定,应由区林草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权利人给予支持。


在磋商程序听证会上,区林草局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听证员对赔偿协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最大化等进行监督,确保赔偿协议足以保护公共利益。


区林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区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主动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对及时恢复生态、监督行政部门履职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希望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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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听证会是区检察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的首次探索,为今后办案提供了实践样本。下一步,晋宁区检察院将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逐步构建“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良性互动机制,合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解决,打好公益保护“组合拳”,用更高质效的司法办案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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