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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开听证会“搬”到村委会 让普法课更接地气
发布时间:2024-05-08 17:34:07作者:晋宁县政法委来源:晋宁长安网

近日,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听证会“搬”到了文河村委会,通过面对面以案释法,给文河村委会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本次听证会由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颢主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文河村委会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案件当事人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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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受他人邀约,到入滇河道淤泥河段电鱼。周某在岸边放风,其间,周某提前离开。当日22时许,周某被民警查获。


公开听证   法“晋”人心

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水生生物资源修复等问题作出充分阐述;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政策适用、拟处理结果等进行讨论。经现场评议,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与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对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创新普法模式等表示肯定。“此次在村委会召开听证会,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消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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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   党员要当“领头羊”

现场,承办检察官还围绕滇池保护的重大意义、非法捕捞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以及禁捕范围、时间和相关禁止行为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警示,并要求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发挥党员示范带头作用,严格自律,遵守环保法规,坚决杜绝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带动广大群众形成保护环境的行动自觉,共同营造天蓝、水清、地绿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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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案   教育一片

这场听证会一改往常形式,将公开听证“搬”到村委会,在听证会现场开展普法,把“办案+释法”展示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和旁听群众的“聚光灯”下,通过身边的案例,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提高了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有效打通了检察普法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官说法 

滇池,中国第六大淡水湖,被誉为高原明珠。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2020年8月20日起,昆明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开始实施十年全面禁捕期;2021年1月1日起,我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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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晋宁区融媒体中心)



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滇池管理局于2022年7月发布《关于规范昆明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3.为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并兼顾市民朋友休闲垂钓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要求,2022年11月昆明市对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可垂钓区域进行划定(第一批)并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滇池流域共划定37个垂钓区域。根据相关要求,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含滇池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一切垂钓。


晋宁区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通告

一、禁捕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定十年。

二、禁捕范围: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

三、禁捕目标:开展“清船、清网、清湖、清江”工作,确保禁捕水域“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村民、无捕捞生产”。

四、禁止行为:

1.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2.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行为。

3.禁止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等实施捕捞行为。

4.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生产性垂钓行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一切垂钓。

5.禁止在滇池水体、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置渔网、大盆胎、竹筏子等禁用渔具。

6.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7.禁止生产企业或个人收购加工、禁止各类集贸市场售卖、禁止餐饮场所经营食用滇池流域等重点水域的野生鱼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滇公网安备 5301220253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