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很多价值,有人却从中嗅出“商机”,利用倒卖手机卡赚“快钱”,看似“发财路”,其实是“不归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电话卡、银行卡”已经成为了骗子眼中的香饽饽。随着我国大力治理“两卡”违法犯罪,“两卡”获得难度不断加大,但犯罪分子仍然想方设法不断用高额报酬引诱群众越过法律的边界出售“两卡”……
2024年5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晋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购他人电话卡并出售给不明身份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张某某、李某某连带承担1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两名被告人对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共同非法收购他人办理的电话卡后,出售给不明身份人员获利。
期间,李某某以“年底帮助运营公司完成开卡任务”“运营公司年底做活动送福利”为由,诱骗多名群众办理电话卡,并以30元/张的价格收购电话卡。随后由张某某以70-100元/张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不明身份人员。
经核实,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二人共办理、收购、出售电话卡共计1845张,获利人民币约15万元。其中,二被告人出售的一张电话卡关联一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诈骗资金为人民币158000元。
检察官提示
我国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售卖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开店刷信用等非法活动,一旦所售电话卡、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在非官方渠道买卖手机卡属于违法行为,还有可能涉及犯罪!
你出售的电话卡,可能导致他人接到诈骗电话而上当;你卖出的银行卡,可能让他人遭受财产损失;你出借的聊天账号,可能成为诈骗分子发送诈骗信息的工具。同心反诈,从你我做起!切断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链条,共同筑牢打击犯罪的社会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