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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8 10:57:20作者:晋宁县政法委来源:晋宁长安网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晋宁法院特集中发布一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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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1.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办事处团山村委会团山村种植大棚里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将使用过毒死蜱的菠菜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0元。

经对戚某某售卖的菠菜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含量为0.13mg/kg,毒死蜱细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意见为不合格。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农药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戚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戚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法官提醒

蔬菜是家家户户餐桌上必不可少的菜品,一些不良商贩为了保障蔬菜的成长,增加蔬菜的产量,使用违禁农药进行这些浇灌,民众在购买食用后察觉不出其中的异样,但表面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被人长期摄入,会给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典型案例二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2月至3月,从被告人韩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处以15元或25元人民币一瓶的价格,购买了某痛风特效药共计20瓶,利用赶集天,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南门农贸市场摆地摊售卖,以30元人民币一瓶的价格售卖了6瓶,获利30元人民币。

2022年3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南门农贸市场摆地摊售卖药品,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现场查获。李某某现场售卖的药品共计3个品种,14瓶,该药品不具备合法进口要件,不具备国内药品合法生产要件。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销售金额180元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40元。三、涉案假药没收销毁。


3.法官提醒

药品要从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要选择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规药店(含电商平台)等场所购买药品,并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准文号,不要购买没有批准文号或者在相关网站查询不到国药准字号信息的药品,警惕所谓疗效显著及“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假药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无法估量,长期服用该类“假药”会对身体带来巨大的健康隐患。


典型案例三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以其妻子名下的昆明市晋宁区某农资经营部开设了拼多多店铺后,开始在线上及线下从事农药、种子的销售工作。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两名农药推销员,并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了两名农药推销员推销的两类农药产品,并共计获利157415.13元。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的两款农药所检样品质量均不合格。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7415.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万元折抵罚金)。


3.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也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了可乘之机。

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门店、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并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凭证,一旦发现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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