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石寨山墓葬群曾出土一批青铜器,其中有一项为古滇国特有的,名为贮贝器。这些贮贝器主要用来盛装当时的货币——贝壳。在贮贝器的器盖上,装饰了许多立体雕像,如1号墓曾出土的杀人祭柱场面铜贮贝器,上面共铸有52个人物和1猪1犬,生动地雕铸记录了古滇人的祭祀活动场面和集市场景;另有诅盟场面铜贮贝器,32厘米的盖径上铸有129个人物,还有建筑、铜鼓、铜柱等,表现了复杂的祭祀、生活场景。这些青铜器的出土,为世人提供了研究古滇国最真实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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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物是古代生活场景、礼教、制度的见证和记录。“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中国古代重礼制、序尊卑的礼法文化,上行之于朝堂,下贯彻于乡里。如今再看出土的文物,以“德主刑辅”“礼刑合一”为特色的中国古代法制通过出土文物得到了完美的展现。中国古代以农立国,自是十分重视基层组织的建设,中国法制的发展,都在力求做到法治、德治、自治(乡治)相统一,以法治定分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共治共享。
作为古滇国曾经的都邑,晋宁法院晋城法庭更是积极探索自治增活力、法治作保障、德治强支撑的“三治融合”新模式,通过法治规范自治、以德治滋养自治,三者相互渗透、协同增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自治+法治”,提升认同,凝聚柔性共识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司法机构,既是法治的“末梢神经”,也是基层自治的“法治护航者”。
晋城法庭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治理”,深入辖区乡村了解、收集村民的司法需求,广集民意,汇聚民智,紧紧围绕辖区特色产业和民俗乡风,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因地制宜指导辖区村(居)委会完善各类村规民约,与村委会一起探索民事民办、民事民治的新途径。同时,法庭每年协助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工作,协同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培训座谈机制、调解对接机制等;只要有需要,法官们会与“法律明白人”、调解人员一起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对调解协议进行把关,告知进行确认并督促履行,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德治+法治”,划定底线,构建刚性规则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开创了道德价值体系进入民法典的先河,“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晋城法庭不断加强调解力度,坚持将调解贯穿在审判工作全流程,在调解过程中融入传统美德的教化,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并会邀请村内德高望重的人员一起参与调解,“乡贤”是群众中德才兼备的群体,他们的亲缘、人缘、地缘优势更能得到群众的认同,调解工作也能得到有效的开展;需要裁判审理的案件,晋城法庭不断夯实案件质量,优化办案流程,全面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释法明理,强调诚信、友善等传统美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德”“法”有力融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自治+德治”,降本增效,激活内生动力
晋城法庭定期向党委政府、政法单位、相关村(居)委会发出诉情分析通报,针对辖区诉情提出合理建议,指导村(居)委会有针对性的治理和防范高发案件。选取有普遍教育意义的相邻、赡养、民间借贷等纠纷巡回审理、就地调解,通过典型案例进行道德教育,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坚持以巡回审判为平台,开展法庭“三进”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中,始终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用“劝、谈、教”相结合的调解模式,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受益者。
“枫桥经验”将乡村治理上升为群众广泛参与的制度化过程,注重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服务意识,将群众的自治热情和奉献精神转化为基层治理的力量源泉,晋城法庭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深入弘扬道德价值,尊重基层自治规则,形成“情理法”相融合的治理模式。
《论语》有云,“礼之用,和为贵”。从“礼法合治”到“三治融合”,不仅是治理工具的迭代,更是文明逻辑的升华,彰显了“和合文化”的现代转型。将“礼法合治”的秩序智慧转化为“德法共治”的治理机制,再到“三治融合”的新时代样本,是对中国社会“天理国法人情”融合智慧的创造性转化。晋宁法院把“尚和”的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各个流程,在法律考量的基础上,尊重人民群众朴素情感、基本道德诉求和合理的法律诉求,以法治划定底线,以德治提升认同,以自治降低治理成本,不断探索迈向“低耗高效”的治理现代化路径,积极构建井然有序又生机勃勃的社会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