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支持起诉申请书》——申请人小宸(化名)系一名未成年人,今年10岁,父母在其2岁时离异。父母离婚后,小宸由母亲独自抚养。随着小宸慢慢长大,因经济压力等原因,小宸的母亲无法独自负担其各项开支。父母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抚养费事宜无果后,小宸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
检察机关收到申请书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小宸的生活状况等展开调查。经了解,小宸的父母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宸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我们离婚时,她跟我说‘孩子归我,不需要你养’。现在孩子也不让我见,凭什么找我要抚养费?”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小宸的父亲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针对小宸父亲的“疑问”,办案检察官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小宸的父母详细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探望权等规定,“孩子这么小,父母的矛盾不应成为孩子成长道路上的阴霾。”
经多次释法说理、组织调解,最终,小宸的父亲承诺自2025年5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小宸的母亲也表示愿意配合,保障孩子与父亲的亲情联结。目前,小宸的父亲已在达成和解当日支付了当月的抚养费。
双方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还积极引导当事人就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通过“支持起诉+调解+司法确认”的协作模式,为家庭纠纷提供柔性调解与刚性保障并重的解决方案。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